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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票航空旅行傷害保險
保險給付:

最高給付額(Maximum Amount):指本保單內對每一被保險人提供之適用保險給付,最高給付額係指保險給付表中適用被保險人資格之最高保險給付,但得隨以下之減額給付表變更。 減額給付表(Reduction Schedule):用以決定理賠之最高給付額將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之年齡而改變,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之年齡超過70歲,則本保單內之意外身故給付及意外傷殘給付之金額將依70歲以下最高給付額之一定比例減額給付,請見下表:

意外發生時之年齡
最高賠償給付比例表
70歲以下
100%
70 - 74
65%
75 - 79
45%
80 - 84
30%
85歲及以上
15%

70歲及以上的被保險人,保險費是以其70歲以下同等保險範圍保險費之100%為基礎計算。
以上所指"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最近乙次生日過後之年齡,不論其實際出生時間。
意外身故給付(Accidental Death Benefit):若被保險人在意外事故中受到傷害,而又在該次傷害發生日365日內因該傷害而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依最高給付額之100%給付。
意外傷殘給付(Accidental Dismemberment Benefit):若被保險人在意外事故中受到傷害,而該傷害造成下表所列傷殘,本公司將依下表所列之傷殘程度及其最高給付額比例給付:

傷殘程度
最高賠償給付比例表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100%
雙目失明者 100%
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100%
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目失明者
100%
一足踝關節缺失及一目失明者
100%
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0%
一目失明者
50%
同手大姆指及食指缺失者
25%

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足踝關節缺失之"傷殘",係指自手腕關節或足踝關節以上肢體完全缺失者。"失明"係指眼睛完全喪失視力且無法恢復者。同手大姆指及食指缺失之"傷殘",係指掌骨與指骨的以上部分完全缺失者。
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兩項以上之傷殘,僅給付較高金額之乙項。
暴露與失蹤(Exposure and Disappearance):被保險人於本保單保險期間因不可抗拒理由而暴露於危險中,並因之造成本保單所承保項目以外之損傷,仍屬本保單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單有效期限內,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但因墜機、擱淺、沈船、遇難而失蹤,一年內仍未尋獲者,則視該被保險人為本保單內之意外身故。

保險給付限制:
多重給付之限制(Limitation on Multiple Benefits):若被保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遭受多項本保單以下所承保範圍內之人身傷害,所有單項保險給付之總合將不超過下列兩類意外事故之一的最高給付額:意外身故給付、意外傷殘給付。

累積理賠限額(Aggregate Limit):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一位以上被保險人遭受傷害,且均在本保單承保範圍內下列兩類意外事故之一:意外身故給付、意外傷殘給付,則本保單內所列最高給付額得以調降。所有被保險人之最高給付額之總合將不超過保險給付表內載明之累積理賠限額。若最高給付額必須調降,則依各被保險人應得之給付額佔給付總額之百分比,以累積理賠限額給付。

除外條款:
本保單之被保險人從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作為,或因而造成之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1. 自殺或具有自殺意圖、蓄意自殘或任何蓄意自殘意圖。
2. 病痛、疾病及任何種類之感染;除非是因意外事故而造成之割傷受細菌、臘腸桿菌或屍鹼毒素感染。
3. 被保險人從事犯罪行為。
4. 戰爭(無論宣戰與否)、任何戰爭行為(無論宣戰與否)。
5. 加入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之軍隊,成為全職之軍人,但國民兵及後備軍人不受此限(未滿期保費將於被保險人進入軍隊時退還)。
6. 利用航空器材作為交通工具或旅行時,若被保險人:
a. 搭乘無載客飛行許可證之飛機。
b. 在任何形式飛機上飛行、或學習飛行、或指導他人飛行或執行機組員任務。
7. 被保險人吸食毒品或施打麻醉藥品,除非是根據醫師之囑咐使用。
賠償條款:
求償通知(Notice of Claim):書面求償文件必須在被保險人遭受損失20日內或在合理的情況下儘速送交本公司。求償文件註明求償人本人(或代表人)之基本身份後,請送交本公司American International CompaniesR, Accident and Health Claims Division, 80 Pine Street, 13th Floor, New York, NY 10005,即視為正式通知本公司。

求償申請書(Claim Forms):本公司接獲書面求償文件後,即寄送求償申請書至求償人(或代表人)處,若在發出書面求償文件後15日內仍未接獲申請書,代表求償人(或代表人)已被視為符合送交傷殘證明文件之資格,請於本保單註明時間內填具傷殘證明文件,包括求償事故之發生、人員、以及傷殘之範圍。通知性文件中應包含被保險人姓名、要保人姓名及保單號碼。

傷殘證明(Proof of Loss):傷殘證明文件必須在事故發生後90日內完成並送交本公司。若某求償項目需要本保單適用之連續定期給付,則本公司合理要求後續適用之傷殘證明亦於相同期限內送交本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合理的情況下儘速送交傷殘證明文件則可能使求償無效或降低任何之求償,除非求償人不具法律能力,最遲也必須在證明文件需求期限一年內合理的情況下儘速送交。

求償保險給付(Payment of Claims):本公司接獲被保險人之死亡證明書後,即發出身故保險給付,並以均分方式依以下順位交付被保險人之(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或(4) 兄弟姊妹。若無任何受益人可交付,則納入被保險人之遺產。

本公司接獲傷殘證明後,即發出求償之所有意外傷殘給付,不含身故給付,交付被保險人(或代表人)。若被保險人在保險給付定案但未完全給付前即身故,本公司仍將給付應付之總額,並以均分方式依以下順位交付被保險人之(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或(4) 兄弟姊妹。若無任何受益人可交付,則納入被保險人之遺產。

若任何受給付人未成年或不具受給付資格,則該筆給付交法定監護人代管。若受給付人並無任何監護人可代管其資產,低於美金1,000元之給付額可由本公司決定給付予其任何具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之親屬,代管未成年或不具受給付資格之受給付人資產。

本公司基於誠信原則,並完全以保險人義務立場發出每筆保險給付。

求償保險給付時間(Time of Payment of Claim):本保單中之保險給付,除適用連續給付之項目外,均於接獲傷殘證明文件後立即發出。適用連續給付之項目,給付時間為每月月底,未接獲證明文件前由公司義務保管並計息,一旦接獲證明文件,立即全數交付。
一般條款:
全部合約;變更(Entire Contract; Change):本保單、主契約及其他附加之約定書構成了要保人與本公司的全部合約。所有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作之聲明將視為其代表真意但非保證。除非乙份完整聲明交至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個人代表,否則不可以任何聲明作為爭議對象。

本保單之任何變更未經本公司鈞長核可前均屬無效。核可證明必須附加於本保單內。沒有任何一位業務員有資格更改本保單內容或聲明放棄其中之任何條款。

不可爭議性條款(Incontestability):除非未繳納保險費,否則在本保單生效日起兩年內不得對本保單之合法性產生爭議。

體檢及驗屍(Physical Examination and Autopsy):本公司在給付金額未決的情況下可合理要求申請傷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進行一至多次身體檢查;亦可在法律允許下對身故者進行驗屍。以上開銷均由本公司支付。

法律行動(Legal Actions):在傷殘證明文件依本保單需求送達後60日到期以前,不得以法律行動或藉公平會力量回復本保單。傷殘證明文件應送達日3年後亦不得有類似情事。

保單需求條款之不服從性(Noncompliance with Policy Requirements):本公司對本保單需求言明豁免保費之部分並不構成該需求之持續性豁免。本公司未對任何保單之條款有所堅持,並不代表對該條款己作豁免修訂。

符合國家條例(Conformity With State Statutes):本保單中任何條例,自生效日起,若有違反其送達地國家之條例,特於此修訂,使本保單符合各條例之最低需求。

勞工賠償(Workers' Compensation)法:本保單不可替代、亦不影響任何勞工賠償法或類似法規之保險範圍。

文書錯誤(Clerical Error):由要保人或本公司造成之任何文書錯誤並不影響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無論是本保單之保險期間或延長或終止等等文書錯誤均不影響本保單之保險原意。

記錄(Records):本公司有權於任何合理時間內調閱要保人之任何記錄,以了解與本保險之關聯性。

指定(Assignment):本保單為非指定性。被保險人不得指定本保單內之特權及利益。

新增被保險人(New Entrants):本保單隨時允許符合要保人原設定類別之被保險人加入本保單。

年齡錯報(Misstatement of Age):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是以年齡為基礎,而被保險人又錯報年齡,則必須針對其真實年齡為保險費作一公平性調整。若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是以年齡為基礎,而被保險人又錯報年齡,則必須針對其真實年齡為保險給付作一公平性調整。本公司必須要接獲正式文件證明年齡後才作保險給付。

保單增修條款1號:
本保單增修條款係附屬本保單且構成本保單之一部份,其生效日期始於要保人住所之標準時間2003年4月8日中午12點整起,任何內容之變更僅適用發生於上述時間或以後之意外事故。保費之變更則適用第一次保費到期日或本增修生效日之後。經了解並同意,本主契約之項目三之保險範圍A--承保之活動範圍增修內容如下:
A.承保之活動範圍:
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以乘客身分乘坐或登機或下機,係從
(1) 一般民航公司主要提供旅客服務營運之飛機或火車或水上運輸。
(2) 替代之水陸運輸--此係指由上述一般民航公司所提供並由於航行中斷。
(3) 水陸運送--此係由航空公司所提供(包括但並非限於計程車、巴士或租用汽車)於機場航站間之直接轉機,或於航站內之交通運輸。
(4) 被保險人往返機場搭機之水陸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本保單增修條款,除特別修訂外,與本保單之終止時間一致,並依照本保單原來所有條款之規定、限制及條件。
AIG保險公司之總裁與秘書見證本保單之增修。
本機票業務承保人,保險條文、理賠申請、保險內容、說明簡介....等等,請上本公司網站或http://www.globalmib.com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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