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合約;變更(Entire Contract; Change):本保單、主契約及其他附加之約定書構成了要保人與本公司的全部合約。所有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作之聲明將視為其代表真意但非保證。除非乙份完整聲明交至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個人代表,否則不可以任何聲明作為爭議對象。
本保單之任何變更未經本公司鈞長核可前均屬無效。核可證明必須附加於本保單內。沒有任何一位業務員有資格更改本保單內容或聲明放棄其中之任何條款。
不可爭議性條款(Incontestability):除非未繳納保險費,否則在本保單生效日起兩年內不得對本保單之合法性產生爭議。
體檢及驗屍(Physical Examination and Autopsy):本公司在給付金額未決的情況下可合理要求申請傷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進行一至多次身體檢查;亦可在法律允許下對身故者進行驗屍。以上開銷均由本公司支付。
法律行動(Legal Actions):在傷殘證明文件依本保單需求送達後60日到期以前,不得以法律行動或藉公平會力量回復本保單。傷殘證明文件應送達日3年後亦不得有類似情事。
保單需求條款之不服從性(Noncompliance with Policy Requirements):本公司對本保單需求言明豁免保費之部分並不構成該需求之持續性豁免。本公司未對任何保單之條款有所堅持,並不代表對該條款己作豁免修訂。
符合國家條例(Conformity With State Statutes):本保單中任何條例,自生效日起,若有違反其送達地國家之條例,特於此修訂,使本保單符合各條例之最低需求。
勞工賠償(Workers' Compensation)法:本保單不可替代、亦不影響任何勞工賠償法或類似法規之保險範圍。
文書錯誤(Clerical Error):由要保人或本公司造成之任何文書錯誤並不影響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無論是本保單之保險期間或延長或終止等等文書錯誤均不影響本保單之保險原意。
記錄(Records):本公司有權於任何合理時間內調閱要保人之任何記錄,以了解與本保險之關聯性。
指定(Assignment):本保單為非指定性。被保險人不得指定本保單內之特權及利益。
新增被保險人(New Entrants):本保單隨時允許符合要保人原設定類別之被保險人加入本保單。
年齡錯報(Misstatement of Age):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是以年齡為基礎,而被保險人又錯報年齡,則必須針對其真實年齡為保險費作一公平性調整。若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是以年齡為基礎,而被保險人又錯報年齡,則必須針對其真實年齡為保險給付作一公平性調整。本公司必須要接獲正式文件證明年齡後才作保險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