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約定事項

申請本中心保險帳戶前,請詳閱帳戶約定事項。

向旅遊保險聯合處理中心申請帳戶者(以下稱要保人,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即各帳戶本人),以便於本約定書有效期間内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條款之用,並已了解及同意以下條款:

一、本約定書之效力

本約定書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為期為一年,前述期間每屆滿週年時,雙方若無異議,本約定書得自動延長一年,繼續有效;延長期滿後,亦同,但雙方之一方得在有效期間內十天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約定書,惟倘於約定書效力終止前投保已受理之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承保公司仍負保險給付責任。

二﹑要保方式

要保人同意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透過、網路、傳真等方式,向旅遊保險聯合處理中心代向承保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條款。

三、各家承保產壽險保險公司之險種及給付內容,核保規則悉依各承保公司規定,請參閱本中心旅遊保險網。

四、保險生效時間

以要保人透過傳真要保時指定之生效時間,為契約始期,但該『指定生效時間』不得早於傳真申請時間,否則要保人同意以旅遊保險聯合處理中心完成要保時間為契約始期,若要保人行程已出發或人已在海外時,本中心不受理其投保申請。

五﹑保險費之繳納及信用卡付款授權條款

要保人同意於本約定書有效期間內,每次透過網路、傳真等方式申請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條款,均以主帳戶之信用卡繳納保險費,並於保險費請款成功後,保險契約始生效力。

六、保險費 以要保人投保時主管機關核定之最新費率計算之。

七、受益人

1.殘廢、重大燒燙傷及醫療保險金為被保險人本人。若有加保旅遊不便險其受益人亦為被保險人本人。

2.身故保險金由要保人指定,若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時則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八、投保金額(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之限制

1 .要保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期間係依投保當時『年齡』『旅遊目的地』以及各家承保保險公司之核保規定限制辦理﹐請參閱本中心旅遊保險網首頁投保受理(各家投保限額及限制) (※有關投保限額之規定,依照各承保之保險公司最新投保限額為準,承保公司保留修改之權利。)

2 .要保人已知悉,本契約生效時 ,未滿15足歲之未成人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就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險僅提供意外殘廢之保險保障。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障於被保險人滿足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3. 以要保人投保時指定天數為保險期間,但最高不得超過180天。前述最高投保天數之規定,各承保公司保留修改之權利。

九、要保人聲明同意事項

1.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始期前,需先透過、網路、傳真等方式向本中心提出投保申請,且經本中心回覆或取得保險公司保單號碼始予生效。

2. 要保人瞭解投保金額限制及保險期間。

3. 要保人同意本中心及承保公司查閱本人相關醫療紀錄及病歷資料。

4. 要保人同意本中心及承保公司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對要保人之資料,有為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權利。

5. 要保人同意本中心得將投保資料轉送各產壽險公司及其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連線,作為其帳戶公司受理要保人投保之核保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標準決定是否承保,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與否之依據。